会 2004 年 2 月 11 日颁布的第 261/2004 号法规 (EC) 规范了与拒绝登机和航班取消或延误相关的所有问题。 同样,在残疾问题上,我们找到了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06 年 7 月 5 日关于残疾人或行动不便者在航空运输中的权利的第 1107/2006 号条例 (EC)。 在发生事故的情况下,航空公司对乘客死亡或受伤的责任由《蒙特利尔公约》以及 1997 年 10 月 9 日第 (EC) 第 2027/1997 号条例(经第 (CE) 号条例修改)规定。 . 889/2002,2002 年 5 月 13 日。
第 261/2004 条适用于从受《欧盟运作条约》(TFEU) 规定约束的成员国境内机场出发的旅客,以及从第三国机场出发的旅客。的国家到位于成员国境内的另一个国家,但须遵守条约规定,除非他们在该第 埃及手机号码列表 三国享受福利或补偿和援助,并且负责运营相关航班的航空承运人是社区承运人。 换句话说,它适用于从欧盟、冰岛、挪威或瑞士机场出发的航班,以及从第三国机场出发但目的地为欧盟机场的航班。冰岛、挪威或瑞士,且航空公司属于欧盟。 就其本身而言,第 1107/2006 号条例适用于乘坐从欧盟境内机场出发、到达或过境的航班的残疾人或行动不便的人士。

最终,欧洲法规 889/2002 制定了《蒙特利尔公约》中有关旅客及其行李航空运输的相关规定,并制定了某些补充规定。同样,它将上述规定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成员国境内的航空运输。这样,航空公司将对旅客死亡或受伤造成的损害负责,无论是在飞机上还是在登机或下机行动期间(不妨碍在可能的情况下免除责任)。是由于乘客的疏忽或其他行为或不作为造成的)。 乘客可以提出因航班取消、延误、拒绝登机、舱位变更以及影响残疾人或行动不便人士的问题而产生的所有类型的索赔。